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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被征地农民转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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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我市200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标准和个别政策调整的通知
瑞劳社〔2009〕39号
各有关单位,广大群众:
根据《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社会保险委员会成员会议纪要的通知》(瑞政办〔2009〕121号)精神,现就我市2009年度(2009年7月—2010年6月)社会保险缴费标准和个别政策调整公布如下:
一、社会保险缴费标准
(一)基本养老保险
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部分按工资总额征收,缴费比例为13%;个人部分缴费基数在1300元至6480元之间自行申报,缴费比例为8%,2010年1月起缴费基数另行规定。
2.个体、自由职业者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1480元;缴费比例为18%;缴费额为266.4元/月·人。
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2100元;缴费比例为24%,其中:单位21.7%、个人2.3%;缴费额为504元/月·人。
(二)医疗保险
1.企业基本医疗保险:按工资总额征收,缴费比例为6%。
2.个体、自由职业者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1480元;缴费比例为6%;缴费额为88.8元/月·人。
3.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一次性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时,缴费基数为1300元,缴费比例为6%,缴费额为78元/月·人。
4.公务员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缴费基数为1600元;缴费比例为18%(其中统筹基金6%、个人账户4%、医疗补助8%),其中:单位16%、个人2%;缴费额为288元/月·人。
5.社会医疗救助:缴费额为4元/月·人。
(三)工伤保险
1.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按工资总额征收,人均缴费比例为0.73%。
2.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为2100元,缴费比例为0.2%;缴费额为4.2元/月·人。
(四)生育保险
1.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按工资总额征收,缴费比例为1.0%。
2.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为2100元,缴费比例为1.0%;缴费额为21元/月·人。
(五)失业保险
1.企业失业保险:企业部分按工资总额征收,个人部分缴费基数在1300至6480元之间自行申报;缴费比例为3%,其中单位2%、个人1%。
2.机关事业单位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为1300元;缴费比例为3%,其中:单位2%、个人1%;缴费额为39元/月·人。
(六)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缴费标准保持不变,即一、二、三档缴费标准分别为38000元、28000元、18000元。
二、个别社会保险政策调整
(一)改变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地方岗位补贴资金的来源渠道: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地方岗位补贴从原来的全额事业离退休人员由市财政发放,差额、自收自支事业离退休人员由本单位发放,统一转为纳入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发放。
(二)提高有关医疗保险待遇:第一,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6万元提高到8.8万元,各分段由原1.5万元调整为2万元。第二,取消特殊病种门诊限额2万元及起付线800元,直接列入统筹支出,待遇标准视同住院;脏器(仅限心、肺、肝、脑、肾五项)功能衰竭症,高血压病Ⅲ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者),糖尿病(合并感染或心、肾、眼、神经系统并发症之一者),精神分裂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专科治疗等列入特殊病种门诊。第三,取消对新增参保人员“缴费不满一年的,增加20%的自付比例,缴费年限满一年不满二年的,增加10%的自付比例”的规定,即统一为“新增参保人员只要缴费满六个月后,医疗保险待遇一律相同”。
(三)提高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一、二、三档缴费的月待遇标准均增加50元,即从原来的330元/月·人、280元/月·人、230元/月·人分别增加到380元/月·人、330元/月·人、280元/月·人。
(四)提高失业保险待遇:已参加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的月待遇标准从515.9元/月·人调整为654.5元/月·人,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的月待遇标准从492.45元/月·人调整624.75元/月·人。
上述缴费标准和政策调整从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六日
2019瑞安社保缴费基数
关于公布我市200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标准和个别政策调整的通知
瑞劳社〔2009〕39号
各有关单位,广大群众:
根据《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社会保险委员会成员会议纪要的通知》(瑞政办〔2009〕121号)精神,现就我市2009年度(2009年7月—2010年6月)社会保险缴费标准和个别政策调整公布如下:
一、社会保险缴费标准
(一)基本养老保险
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部分按工资总额征收,缴费比例为13%;个人部分缴费基数在1300元至6480元之间自行申报,缴费比例为8%,2010年1月起缴费基数另行规定。
2.个体、自由职业者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1480元;缴费比例为18%;缴费额为266.4元/月·人。
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2100元;缴费比例为24%,其中:单位21.7%、个人2.3%;缴费额为504元/月·人。
(二)医疗保险
1.企业基本医疗保险:按工资总额征收,缴费比例为6%。
2.个体、自由职业者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1480元;缴费比例为6%;缴费额为88.8元/月·人。
3.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一次性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时,缴费基数为1300元,缴费比例为6%,缴费额为78元/月·人。
4.公务员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缴费基数为1600元;缴费比例为18%(其中统筹基金6%、个人账户4%、医疗补助8%),其中:单位16%、个人2%;缴费额为288元/月·人。
5.社会医疗救助:缴费额为4元/月·人。
(三)工伤保险
1.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按工资总额征收,人均缴费比例为0.73%。
2.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为2100元,缴费比例为0.2%;缴费额为4.2元/月·人。
(四)生育保险
1.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按工资总额征收,缴费比例为1.0%。
2.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为2100元,缴费比例为1.0%;缴费额为21元/月·人。
(五)失业保险
1.企业失业保险:企业部分按工资总额征收,个人部分缴费基数在1300至6480元之间自行申报;缴费比例为3%,其中单位2%、个人1%。
2.机关事业单位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为1300元;缴费比例为3%,其中:单位2%、个人1%;缴费额为39元/月·人。
(六)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缴费标准保持不变,即一、二、三档缴费标准分别为38000元、28000元、18000元。
二、个别社会保险政策调整
(一)改变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地方岗位补贴资金的来源渠道: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地方岗位补贴从原来的全额事业离退休人员由市财政发放,差额、自收自支事业离退休人员由本单位发放,统一转为纳入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发放。
(二)提高有关医疗保险待遇:第一,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6万元提高到8.8万元,各分段由原1.5万元调整为2万元。第二,取消特殊病种门诊限额2万元及起付线800元,直接列入统筹支出,待遇标准视同住院;脏器(仅限心、肺、肝、脑、肾五项)功能衰竭症,高血压病Ⅲ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者),糖尿病(合并感染或心、肾、眼、神经系统并发症之一者),精神分裂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专科治疗等列入特殊病种门诊。第三,取消对新增参保人员“缴费不满一年的,增加20%的自付比例,缴费年限满一年不满二年的,增加10%的自付比例”的规定,即统一为“新增参保人员只要缴费满六个月后,医疗保险待遇一律相同”。
(三)提高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一、二、三档缴费的月待遇标准均增加50元,即从原来的330元/月·人、280元/月·人、230元/月·人分别增加到380元/月·人、330元/月·人、280元/月·人。
(四)提高失业保险待遇:已参加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的月待遇标准从515.9元/月·人调整为654.5元/月·人,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的月待遇标准从492.45元/月·人调整624.75元/月·人。
上述缴费标准和政策调整从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六日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瑞安市 被征地农民 保险
关于公布我市200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标准和个别政策调整的通知
瑞劳社〔2009〕39号
各有关单位,广大群众:
根据《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社会保险委员会成员会议纪要的通知》(瑞政办〔2009〕121号)精神,现就我市2009年度(2009年7月—2010年6月)社会保险缴费标准和个别政策调整公布如下:
一、社会保险缴费标准
(一)基本养老保险
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部分按工资总额征收,缴费比例为13%;个人部分缴费基数在1300元至6480元之间自行申报,缴费比例为8%,2010年1月起缴费基数另行规定。
2.个体、自由职业者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1480元;缴费比例为18%;缴费额为266.4元/月·人。
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2100元;缴费比例为24%,其中:单位21.7%、个人2.3%;缴费额为504元/月·人。
(二)医疗保险
1.企业基本医疗保险:按工资总额征收,缴费比例为6%。
2.个体、自由职业者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1480元;缴费比例为6%;缴费额为88.8元/月·人。
3.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一次性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时,缴费基数为1300元,缴费比例为6%,缴费额为78元/月·人。
4.公务员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缴费基数为1600元;缴费比例为18%(其中统筹基金6%、个人账户4%、医疗补助8%),其中:单位16%、个人2%;缴费额为288元/月·人。
5.社会医疗救助:缴费额为4元/月·人。
(三)工伤保险
1.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按工资总额征收,人均缴费比例为0.73%。
2.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为2100元,缴费比例为0.2%;缴费额为4.2元/月·人。
(四)生育保险
1.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按工资总额征收,缴费比例为1.0%。
2.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为2100元,缴费比例为1.0%;缴费额为21元/月·人。
(五)失业保险
1.企业失业保险:企业部分按工资总额征收,个人部分缴费基数在1300至6480元之间自行申报;缴费比例为3%,其中单位2%、个人1%。
2.机关事业单位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为1300元;缴费比例为3%,其中:单位2%、个人1%;缴费额为39元/月·人。
(六)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缴费标准保持不变,即一、二、三档缴费标准分别为38000元、28000元、18000元。
二、个别社会保险政策调整
(一)改变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地方岗位补贴资金的来源渠道: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地方岗位补贴从原来的全额事业离退休人员由市财政发放,差额、自收自支事业离退休人员由本单位发放,统一转为纳入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发放。
(二)提高有关医疗保险待遇:第一,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6万元提高到8.8万元,各分段由原1.5万元调整为2万元。第二,取消特殊病种门诊限额2万元及起付线800元,直接列入统筹支出,待遇标准视同住院;脏器(仅限心、肺、肝、脑、肾五项)功能衰竭症,高血压病Ⅲ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者),糖尿病(合并感染或心、肾、眼、神经系统并发症之一者),精神分裂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专科治疗等列入特殊病种门诊。第三,取消对新增参保人员“缴费不满一年的,增加20%的自付比例,缴费年限满一年不满二年的,增加10%的自付比例”的规定,即统一为“新增参保人员只要缴费满六个月后,医疗保险待遇一律相同”。
(三)提高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一、二、三档缴费的月待遇标准均增加50元,即从原来的330元/月·人、280元/月·人、230元/月·人分别增加到380元/月·人、330元/月·人、280元/月·人。
(四)提高失业保险待遇:已参加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的月待遇标准从515.9元/月·人调整为654.5元/月·人,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的月待遇标准从492.45元/月·人调整624.75元/月·人。
上述缴费标准和政策调整从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六日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瑞安社保缴费基数几月份调
关于公布我市200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标准和个别政策调整的通知
瑞劳社〔2009〕39号
各有关单位,广大群众:
根据《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社会保险委员会成员会议纪要的通知》(瑞政办〔2009〕121号)精神,现就我市2009年度(2009年7月—2010年6月)社会保险缴费标准和个别政策调整公布如下:
一、社会保险缴费标准
(一)基本养老保险
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部分按工资总额征收,缴费比例为13%;个人部分缴费基数在1300元至6480元之间自行申报,缴费比例为8%,2010年1月起缴费基数另行规定。
2.个体、自由职业者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1480元;缴费比例为18%;缴费额为266.4元/月·人。
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2100元;缴费比例为24%,其中:单位21.7%、个人2.3%;缴费额为504元/月·人。
(二)医疗保险
1.企业基本医疗保险:按工资总额征收,缴费比例为6%。
2.个体、自由职业者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1480元;缴费比例为6%;缴费额为88.8元/月·人。
3.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一次性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时,缴费基数为1300元,缴费比例为6%,缴费额为78元/月·人。
4.公务员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缴费基数为1600元;缴费比例为18%(其中统筹基金6%、个人账户4%、医疗补助8%),其中:单位16%、个人2%;缴费额为288元/月·人。
5.社会医疗救助:缴费额为4元/月·人。
(三)工伤保险
1.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按工资总额征收,人均缴费比例为0.73%。
2.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为2100元,缴费比例为0.2%;缴费额为4.2元/月·人。
(四)生育保险
1.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按工资总额征收,缴费比例为1.0%。
2.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为2100元,缴费比例为1.0%;缴费额为21元/月·人。
(五)失业保险
1.企业失业保险:企业部分按工资总额征收,个人部分缴费基数在1300至6480元之间自行申报;缴费比例为3%,其中单位2%、个人1%。
2.机关事业单位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为1300元;缴费比例为3%,其中:单位2%、个人1%;缴费额为39元/月·人。
(六)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缴费标准保持不变,即一、二、三档缴费标准分别为38000元、28000元、18000元。
二、个别社会保险政策调整
(一)改变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地方岗位补贴资金的来源渠道: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地方岗位补贴从原来的全额事业离退休人员由市财政发放,差额、自收自支事业离退休人员由本单位发放,统一转为纳入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发放。
(二)提高有关医疗保险待遇:第一,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6万元提高到8.8万元,各分段由原1.5万元调整为2万元。第二,取消特殊病种门诊限额2万元及起付线800元,直接列入统筹支出,待遇标准视同住院;脏器(仅限心、肺、肝、脑、肾五项)功能衰竭症,高血压病Ⅲ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者),糖尿病(合并感染或心、肾、眼、神经系统并发症之一者),精神分裂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专科治疗等列入特殊病种门诊。第三,取消对新增参保人员“缴费不满一年的,增加20%的自付比例,缴费年限满一年不满二年的,增加10%的自付比例”的规定,即统一为“新增参保人员只要缴费满六个月后,医疗保险待遇一律相同”。
(三)提高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一、二、三档缴费的月待遇标准均增加50元,即从原来的330元/月·人、280元/月·人、230元/月·人分别增加到380元/月·人、330元/月·人、280元/月·人。
(四)提高失业保险待遇:已参加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的月待遇标准从515.9元/月·人调整为654.5元/月·人,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的月待遇标准从492.45元/月·人调整624.75元/月·人。
上述缴费标准和政策调整从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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