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役军人癫痫治疗多久-癫病人可以当兵吗
现役军人病退有哪些标准
系统性红斑狼疮有哪些主要表现 1、不明原因发热,关节痛、关节炎、不伴关节畸型 2、面部蝶形红斑,日晒后加重 3、口腔溃疡 4、肌肉疼痛、肌无力 5、指(趾)端发青紫,冬天明显 6、脱发 7、淋巴结肿大 8、癫痫或精神症状 9、溶血性贫血、蛋白尿或管形尿若发现自己有上述表现,须速到皮肤专科就诊作进一步的检查,明确诊断,以免耽误病情,错过诊治时机,因为本病早期治疗是十分重要的。
系统性红斑狼疮现代医学治疗进展2001-09-0514:53北方网摘编
目前现代医学主要采用激素、免疫抑制剂、丙种球蛋白、血浆置换等方法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
1、肾上腺皮质激素:具有较快抑制免疫反应和较强的抗炎作用。是最常用的治疗药物。近年采用的激素冲击疗法提高了危重症的缓解率,但是激素也有不少副作用,导致肥胖、多毛、各种感染、高血压、青光眼、糖尿病、消化道溃疡、出血、精神症状、骨质疏松、股骨头坏等。
2、免疫抑制剂:通过抑制免疫反应使自身抗体生成减少,用于大剂量激素治疗效果不佳或激素减量,病情复发或有心、肾、脑等重要器官受损的重症患者。近年,环磷酰胺冲击疗法或与甲基强的松龙配合的双冲击疗法、氨甲喋呤鞘内注射以及环胞霉素A、霉酚酸酯等药物的应用,使顽重症疗效有所提高,但毒副作用较多,可导致脱发、胃肠道反应、贫血、白细胞减少、血小板减少,肝肾功能损伤、月经紊乱或闭经、并发各种感染等。另外环胞霉素A、霉酚酸酯价格昂贵应用受到一定限制。
3、丙种球蛋白:大剂量球蛋白静脉注射通过抗体封闭作用治疗用激素和免疫抑制剂不能控制的难治性患者、国内外均有成功经验。但此法对不同的病人疗效差异很大,也有一定副作用。价格昂贵应用受限。
4、血浆置换、双重滤过、血浆吸附:能迅速减少血液中的抗体和免疫复合物较快改善病情,但仍属短期缓解病情的权宜疗法,需和激素及免疫抑制剂配合应用。也有并发感染、凝血障碍、水和电解质失平衡等副作用。而且价格昂贵。
5、骨髓移植、基因疗法:尚在初步研究中。
系统性红斑狼疮
系统性红斑狼疮是最典型的自身免疫病,可以伤害皮肤、粘膜、浆膜、血管、关节、心、肾、肝、脾、肺、胃肠、血液、淋巴等全身各个组织和器官,病情复杂而凶险,治疗困难。目前认为该病是因遗传、内分泌和环境因素等综合作用引起免疫功能紊乱产生过量的自身抗体而发病。激素与免疫抑制剂等西医药在于抑制亢进的免疫反应,而中药则侧重于通过整体性调节重建免疫功能自稳状态。因此激素和免疫抑制剂治标重于治本,在缓解病情方面有较强优势,对于发病初期和活动期特别是单用中药短期难以阻断病情发展的急危重症具有重要的治疗意义。但是,红斑狼疮又是一种慢性而且容易复发的疑难病症,从长远观点看,中药治疗的整体调节和辩证论治,治本多于治标,在增强疗效减少激素的副作用,预防感染减撤激素稳定病情防止复发,保持长期缓解纠正易患体质,实现整体康复等多方面具有优势。大量临床实践与实验研究已证明中西医结合扬长避短优势互补的治疗效果,明显优于单纯西药或用单纯中药治疗。是目前使狼疮患者康复的最佳疗法。
红斑狼疮的发热特点是什么
系统性红斑狼疮属自身免疫性疾病,常累及许多系统和脏器。小儿多发于女性学龄儿童,临床常伴见发热等症,现将本病发热特点及处理原则介绍如下。
临床若见学龄女性儿童出现不明原因的不规则发热,体温呈低热或高热,经抗菌素治疗无效,且伴见下列症状时,当高度警惕此病。其主要临床表现为蝶形或盘状的红斑,关节痛伴多脏器损害,脱发,口腔溃疡,血管炎等。此时应进一步做有关化验检查,若血沉明显增快,抗DNA及ENA抗体阳性,抗核体阳性且滴定度高,狼疮细胞阳性,补体C3降低等,则可诊断本病。
本病发热与幼年型类风湿病发热均可伴见皮疹、关节痛等证,临床应注意鉴别。通常幼年型类风湿病不侵犯肾脏,而系统性红斑狼疮则最易累及肾脏且往往出现较严重的损害。此外幼年型类风湿病检查补体C?3不降低,抗DNA抗体则呈阴性。
对于系统性红斑狼疮引起的发热,除身热较高,需对症降温处理外,目前西药主要采用强的松、甲基强的松龙、环磷酰胺等药治疗本病,随整个病情的好转,身热亦会渐趋缓解。因该病属慢性疾患,治疗可能需要维持数年,临床应鼓励患儿积极配合治疗。
中医认为本病多由感芡庑埃?丈够鸲荆?靡┎坏钡戎虏。?浞⑷然蛟涤谌榷境闶ⅲ?蛞蛴谝跣榛鹜僦びτ杳鞑椤?
因热毒炽盛所致发热,通常体温较高,同时伴见烦渴,皮疹色鲜红等症,临床可予犀角地黄汤加减治疗。因阴虚火旺所致发热,一般多呈低热,同时伴见口干咽燥,斑疹色暗红等表现,临床可予六味地黄丸加减治疗。
此外临床尚可选用中成药如犀角地黄丸、犀角化毒丹、狼疮丸、紫草丸等药,以清热解毒凉血,对退热降温有一定功效。 红斑狼疮的早期表现系统性红斑狼疮是一种累及皮肤、血液、骨、关节、肝、肾、心、脑等多脏器损害的严重的结缔组织疾病,晚期往往发生尿毒症而危及生命。早期红斑狼疮有较理想的治疗方法,甚至能治愈,所以早期发现、早期诊断是治愈该病的关键。系统性红斑狼疮的早期表现往往不具特征性。系统性红斑狼疮虽然好发于青年和中年女性,但近来老年人的患病率也有增多趋势。系统性红斑狼疮起病大多在春季,大部分患者的首发症状是面部出现鲜红色的斑疹,范围局限于两侧面颊部、鼻梁部,边缘清楚,皮疹外形像蝴蝶,俗称蝶形红斑。这种皮疹还有光敏性表现,在室外阳光暴晒后皮疹颜色加深,水肿加重。用手触摸红斑的边缘,有一种柔硬感,患者往往没有瘙痒感。这种皮疹形态粗看与面部其他过敏性皮肤病相似,如由化妆品过敏引起的化妆品皮炎。但化妆品 皮炎的皮疹虽然也有光敏性表现,但红斑往往不累及鼻梁部,触摸红斑的边缘,没有柔硬感,且化妆品皮炎患者有明显瘙痒。另外,早期的红斑狼疮患者,两手背往往有冻疮样皮肤病表现。两手背有大小不一、形状不规则的水肿性红斑,对称分布,一般不发生溃烂,不痒,有灼痛,称为多形红斑。这种皮疹不受季节影响,一年四季存在,而冻疮好发于冬季,常发生溃烂,有明显瘙痒。更重要的是,早期的红斑狼疮往往伴有许多不引人注意的全身症状。如周身大小关节酸痛、低热、乏力、贫血等。因为早期红斑狼疮患者血液里存在一种疾病因子 ———红斑狼疮因子,该疾病因子可破坏人体的血细胞、关节腔、肝脏、肾脏、心脏、脑组织等。这时候作血液化验,就有如下实验室改变:红细胞、血红蛋白、白细胞、血小板明显减少,血沉增快,再作免疫方面的化验,还有如下实验室指标出现:抗核细胞抗体阳性,类风湿因子阳性,血液中能找到狼疮细胞。青年和中老年女性,如有早期红斑狼疮的皮疹表现,同时伴有如上全身症状,须及时到医院就诊,作有关实验室方面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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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评残标准!
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
一、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评定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负伤致残,依其丧失劳动能力及影响生活能力的程度,评定伤残等级,分为四等六级:
(一)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完全丧失,日常生活需要专人照顾的,为特等:
1.三肢以上部分失去(自腕、踝关节以上)或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2.两肢完全失去,不能安装假肢;
3.脊髓或脊神经受伤致两上肢完全瘫痪,或两下肢完全瘫痪且伴有大小便失禁;
4.髋、膝、肩、肘关节中四个以上强直,功能完全丧失;
5.具有一等两种残情或具有一等的和二等甲级的各一种残情;
6.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
(二)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基本丧失,日常生活大部分活动需要人扶助的,为一等:
1.两肢部分失去(自腕、踝关节以上)或伤后髋、膝、肩、肘关节中三个强直,功能完全丧失;
2.一肢完全失去,不能安装假肢;
3.脊髓或脊神经受伤致两上肢基本瘫痪或两下肢完全瘫痪;
4.颅脑损伤致一侧上、下肢完全瘫痪;
5.两手全掌完全丧失或挛缩畸形经矫形仍完全失去功能;
6.两足各失去二分之一以上兼有一侧踝关节功能障碍;
7.颅脑损伤致成痴呆;
8.双目失明;
9.咀嚼和语言机能完全丧失;
10.肝脏切除三分之二或胰腺全切除;
11.心脏损伤致主动脉返流,二尖瓣腱索断裂;
12.胃全部切除且小肠或结肠切除五分之一;
13.一侧肺全切除兼有对侧肺功能明显障碍;
14.三期矽肺或二期矽肺合并肺结核;
15.具有二等甲级两种残情或具有二等甲级和二等乙级的各一种残情;
16.其他部位受伤或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于上列残情的。
(三)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日常生活活动受到较大影响,为二等甲级:
1.一肢部分失去(自腕、踝关节以上)或功能完全丧失;两足各失去二分之一;
2.髋、膝、肩、肘关节中两个强直,功能完全丧失;
3.两手拇指全失兼有其他三指以上各失去两节以上(或三指伤后失去功能);
4.脊椎三个以上(不含骶尾椎)损伤致强直、畸形,功能重大障碍;
5.颅脑损伤致经常 (每月两次以上)发生癫痫;
6.两耳全聋(电测听检查语音频率平均值均在90分贝以上)且语言机能完全丧失;
7.咀嚼机能完全丧失,或舌缺损三分之二以上;
8.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06以下,且不能矫正;
9.大便或小便失禁,或伤后行永久性肠或膀胱造瘘;
10.伤后双侧睾丸失去或外缺损;
11.一侧肺全切除或两侧肺各切除一叶;
12.胸廓改形术后严重影响呼吸功能或肋骨切除六条以上;
13.一侧肾切除兼有对侧肾轻度损伤;
14.胃全切除或小肠或结肠切除三分之一以上;
15.肝脏切除二分之一以上,或胰腺切除三分之二以上,或膀胱全切除;
16.二期矽肺或一期矽肺合并肺结核;
17具有二等乙级两种残情;
18.其他部位受伤或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
(四)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丧失近半,日常生活活动有一定困难的,为二等乙级:
1.髋、膝、肩、肘关节中一个强直且功能完全丧失,或腕、踝关节两个以上强直且功能重大障碍;
2.两手拇指全失,或一手拇指全失兼有同侧食指全失,或一手拇指全失兼有其他三指以上各失去两节以上;
3.两足足趾全失或一足失去二分之一以上;
4.脊椎两个以上(不含骶尾椎)损伤致强直、畸形且功能重大障碍;
5.语言功能完全丧失;
6.颌骨损伤,牙齿脱落二分之一以上,不能安装假牙;颌骨缺损二分之一以上或颞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及咀嚼困难;
7.一目失明,另一目裸眼视力在0.3以下;或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1以下,且不能矫正;
8.肺切除一叶且有较重并发症;
9.胃大部切除,或胃、肠、肝、膀胱某一脏器多处受伤经行修补术或部分切除且有较重并发症;
10.一侧肾摘除;
11.烧伤后遗留瘢痕占全身面积百分之三十以上;
12.一期矽肺;
13.其他部位受伤或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
(五)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和日常生活活动受到一定影响的,为三等甲级:
1.一目失明,或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2以下,且不能矫正;
2.鼻子脱落,或双鼻孔闭锁不能修复;
3.两耳全聋(电测听检查语音频率平均值均在90分贝以上);
4.一手拇指全失,或一手拇指末节和同手食指失去两节以上,或一手拇指末节和其他二指以上各失去两节以上;拇指以外的其他三指以上全失;
5.两足拇趾全失或一足拇指全失兼有其他足趾失去两个以上;拇指以外的其他足趾失去五个以上,或五个以上跖趾关节强直;
6.脊椎一个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二分之一以上),并伴有功能障碍;
7.长骨骨折畸形愈合或大关节(腕、踝关节以上)伤后畸形,致影响功能且不能矫正;
8.脾脏摘除;
9.面部烧伤后遗留瘢痕占面部三分之二以上;
10.其他部位受伤或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
(六)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和日常生活活动稍有不便的,为三等乙级;
1.语言不清:
2.一耳全聋,或两耳听觉有很大障碍(电测听语音频率平均值均在50分贝以上);双侧耳廓全脱落或一侧耳廓全脱兼有一侧耳廓损伤;
3.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3以下且不能矫正,或一目裸眼视力在0.1以下且不能矫正;
4.一手拇指失去末节或其他二指以上各失去一节以上,或其他一指全失;
5.一足拇趾全失,或其他足趾失去两个以上;
6.一侧睾丸摘除;
7.其他部位受伤,相当上列残情的。
二、革命伤残军人评定病残的条件
义务兵在服役期间患病,经医疗基本终结,退伍时依其丧失劳动能力及影响生活能力的程度,评定病残等级,病残分为两等三级:
(一)具有下列残情之一,致劳动能力基本丧失,日常生活大部分活动需要人扶助的,为一等;
1.脑、脊髓疾病或手术后遗症而致痴呆,或两肢以上瘫痪;
2.眼疾患致双目失明;
3.其他疾患相当上列残情的。
(二)具有下列残情之一,致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日常生活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为二等甲级:
1.脑、脊髓疾病或手术后遗症致一侧瘫痪,或两肢以上功能严重障碍,或智力严重障碍;
2.一侧肺全切除,或两侧肺各切除一叶伴有呼吸功能不全;
3.肝硬化伴有少量腹水长期不消退,或反复出现消化道出血;行门静脉高压症分流术;
4.各种心脏疾病或心脏手术后,心功能失调达三级,并经长期治疗不能缓解;
5.一侧肾切除兼有对侧肾功能损害;双侧肾疾患致功能不全,尿素氮8.93毫摩尔/升(25毫克%)以上,酚红排泄试验二小时共排出低于30%;
6.胃全部切除,小肠或结肠切除二分之一以上;
7.肝切除二分之一以上;
8.眼疾患致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06以下,且不能恢复和矫正;
9.其他疾患相当上列残情的。
(三)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丧失近半,日常生活活动有一定困难的,为二等乙级:
1.脑、脊髓疾病或手术后遗症致肢体部分瘫痪;
2.各种心脏病或心脏手术后,心功能失调达二级,并经长期治疗不能缓解;
3.胃大部切除且伴有较重并发症;
4.早期肝硬化:肝肿大、质地中等硬度,并伴有蜘蛛痣或肝掌、脾肿大;谷丙转氨酶持续升高,并伴有絮浊试验明显异常或血浆蛋白减低、丙种球蛋白明显升高;
5.肺切除两叶,或切除一叶并作胸廓成形术;
6.一侧肾切除;慢性肾炎:尿蛋白持续在(++)以上,尿素氮持续高于正常值,酚红排泄试验二小时共排出30~50%;
7.小肠或结肠切除三分之一伴有较重并发症;
8.再生障碍性贫血:血红蛋白长期持续在80克/升(8克%)以下,白细胞总数3.5×109/L(3500/立方毫升)以下,血小板在50×109/L(5万/立方毫升)以下;
9.糖尿病:空腹血糖8.4毫摩尔/升(150毫克%)以上,空腹尿糖持续在(++)以上,尚需药物维持治疗;
10.类风湿性关节炎致大关节强直、畸形、功能严重障碍;
11.眼疾患致一目失明,另一目裸眼视力在0.3以下;或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1以下,且不能矫正;
12.其他疾患相当上列残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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